显而易见,企业遭遇财产冻结——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通常这种情况源自于某个企业出现危机,例如财务或是信用危机。进而由其利益相关者向法院诉求申请冻结该企业的资产以防止进一步损失。2020年5月15日,瑞幸咖啡海外资产由开曼群岛及香港法院下令冻结。执行申请人要求追回约1.577亿美元损失。
当然这是合理且完全合法的。通常法院会受理并同意申请人的诉求。但是问题来了。倘若这条在暴风雨中顽强抵抗命运的战船尚有一线生机呢?若是有最后一丝希望,却因被冻结的财产无法流动而机会流失呢?若是微小的一丝脉搏,就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救整个局面于死灰,却因被封锁的血管,得不到那必须的一次搏动呢?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纵观过去,由于财产冻结而得不到生机,最终被迫破产的公司数不胜数。若是有方式能够替换财产冻结这一保全保证的方式,其结果或许也不至于此。
首先,财产冻结是基于防止财产被恶意提取而流失的强制措施。这项措施主要基于反制“看情况不对便见风使舵”的部分财产持有者。为了保护此财产的相关者利益不受损害而作出的强制措施。但事物的出现不论正确与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附带结果。被执行资产冻结的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那么其破产已是必然之势。无论其原本拥有怎样的机会都无法挽回这一结果。但如此一来,即使是拥有改变机会的公司也将因无法流动的资金而承受败局。而如果使用一个有效保证替换被冻结资产并使其流通起来,那么既给了这些公司一线生机,也保证了冻结申请方的需要。
Part2 司法机构的态度
早在2008年的一篇报道中便可窥见司法机构对于类似问题的态度。根据此报道的描述,“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具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此描述明确了国内司法机构对于冻结企业财产的态度,即是“慎重”。我国对于企业的前景持有宽容与期待的大方向自然毋庸置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态度伴随不断出现的各类状况而变得模糊。再者说,最高院的态度随着各级机构的执行力度不同,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个例。那么“个例”如何在已被冻结财产的极端情况下保全自己,并且拥有改变局势的基本力量,这一问题需要新领域的解决方案。目前已有的案例表明司法机构对于此解决方案的态度已经明确。(全国首例!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封银行账户)
Part3 新的领域,新的方式
在所有方式都尝试后仍然无果的情况下该怎么做?自然,这代表了最极端的情况。即是以往所能够使用的传统手段都已失效的情况下,陷入完全被动的受制约方就犹如面临雪崩的旅行队伍,遭遇海啸的一叶孤舟一般无助。此时唯一的方式就是以全新的视野,在新的领域寻找生机。无论何时,“未曾设想的道路”总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而这些结果通常就是暴雨云中的一线晴朗与雪崩中的一块屏障。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Releas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 guarantee insurance)便是为解决财产冻结无法流动的全新办法。
通过以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作为能够稳定实施现有财产保全的依据,使得在此保险覆盖下的财产得以继续流动。而可流动的财产正是继续经营并脱离财务困境的基础。财产冻结申请的根本原因是为了防止企业进一步亏损而出现的负面后果。而此全新险种既可解除申请人对于财产的担忧,又是一个使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冻结的强有力依据。此保险在司法领域及经济领域无疑是一个最可靠的保障。通过将财产损失的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的方式满足被保险人/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需求。既做到保证申请执行人应得利益不会损失,也保证了被执行人对于财产流动的需要。无论是对于申请人还是被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双赢的绝好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