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疑难问答五十问

工伤保险认定属于疑难问题多发区域。在进一步讨论该问题之前,首先确认《条例》认定的工伤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否属工伤,并不是由受伤职工(或受伤职工家属)认定,也不是由用人单位确定,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认定相关五十问:

 

1、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发生事故伤害后,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的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发生实施中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去那里申请?应该提交那些资料?

 

答:事故伤害发生后,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八)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九)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十)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十一)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十二)突发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3、工伤认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发生工伤后经治疗稳定后,劳动者存在残疾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工伤证;

工伤医疗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病历等

 

5、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后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

工作时间取私人快递摔伤算不算工伤?

 

答:应视两种情况而定:

(1)如果取件的快递是工作中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物品,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取的是自己的私人快递,则不能算工伤。

 

 

7、

上下班因雨天路滑摔伤算不算工伤?

 

答: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如果已经进入单位内部范围,但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这种时候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工伤吗?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8、

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2013年国家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因此,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9、

外派出差受伤算不算工伤?

 

答: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比如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在酒店洗澡摔伤,或在酒店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0、

参加年会演出受伤算不算工伤?

 

答: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

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是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并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特殊工作安排的具体体现。同时,表演的舞台当属工作地点,年会期间当属工作时间。

所以,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11、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答: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但是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在办公室“自杀身亡”等,都不能认定“因工死亡”。

 

 

12、

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如何诊断“职业性”中暑?《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1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内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认定工伤前公司注销可否继续认定工伤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前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发生异地工伤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依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 参保地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 均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 生产经营地 行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6、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否兼得?

 

答: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上班时间因私事发生口角,进而在工作场所斗殴导致当事人均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虽然当事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因为私事斗殴,不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17、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实行工作相关事务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18、

 

答: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9、被领导指派去开车接人时从办公室走到停车场中途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在工作时间内,受到领导指派,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在来往两个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内,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20、某保安在值班时间中发现犯罪行为,在阻止犯罪中途被犯罪者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1、收取私人快递时不小心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该情况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取私人快递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22、因心情不好,中午午休时大量饮酒导致下午醉酒状态下工作而不慎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虽然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但在醉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

 

23、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因地滑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上厕所摔伤虽非直接的工作导致受伤,但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24、职工下班途中与他人闲聊1小时后发生车祸死亡,是否算工伤?

 

答:即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就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途中遇朋友并与之交谈,虽然交谈时间较长,但属于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王某在交谈后继续回家,也未改变其下班回家的路径。因此,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5、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哪些可以报销,哪些费用不可报销?

 

答:

①工伤发生时就近治疗可以不在定点医院,仅限工伤发生当天,后续必须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②工伤药品、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参照医保目录执行,医保属于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工伤保险不予报销。

③非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工伤部位严格参照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执行。④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过的医疗费用(含划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26、因交通事故或第三方责任发生工伤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工伤,由工伤保险进行补差额报销,因此需提供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一般可出具此调节意见的行政部门有法院(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也可出具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书,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书上必须要有责任划分,具体赔偿金额信息。(涉及到工作过程中被第三方伤害,且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例如:警察抓捕罪犯时被罪犯打伤,精神病医院护士工作过程中被精神病人打伤等特殊情况可以由单位出具情况证明,主要证明第三方对工伤职工无赔偿)。

 

2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答:按以下标准支付X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指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工资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指职工离职(离职时间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工资基数计算)。

 

28、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有什么关系?

 

答:护理等级为劳鉴中心单独评定,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与伤残等级没有必然关系。

 

29、工伤异地安置后能直接刷卡结算吗?该如何报销医疗费?

 

答:由于工伤保险目前为市级统筹,暂时无法实现刷卡结算,待下一步由省级统筹后,逐渐完善;申办异地安置后,在指定的外地定点医院自费垫付,由单位带齐工伤医疗费申报材料后到社保局窗口申报。

 

3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答:经市人社局工伤处认定为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三)父母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四)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均已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1、向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不受单位制度约束,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吗?

 

答: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月薪制,但公司支付报酬系基于其提供技术劳务的对价,在当事人并未被单位纳入组织管理体系,亦未实际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的情况下,双方人身依附关系较为薄弱。不存在制度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双方主体平等性更为明显。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32、工伤事故发生后办理流程?

 

答:1.参保单位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管理处备案,工伤处将事故备案上传至吉林省工伤康复快报系统。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出具康复报告。2.参保单位在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须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3.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生活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辅助器具配置鉴定。4.参保单位持工伤认定、鉴定材料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医疗费报销和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3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答: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4、挂靠情况下认定工伤,还需确认劳动关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34、厂区吸烟遭遇事故是工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

 

35、骑车下班途中出意外是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

 

36、职工下楼拿外卖受伤算工伤吗?

 

答: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37、参加单位指派活动受了伤

 

答:单位组织职工比赛、旅游等, 也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员工之间的凝聚力,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此类活动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38、出差期间睡觉死亡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 因此在旅社休息中猝死,最后被认定为了工伤。

 

39、“大龄员工”上班遇车祸,是否按工伤标准赔付?

 

答: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由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其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不能仅依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否认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40:、用人单位可否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无权单方提出该合同。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当事人经济赔偿金,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赔偿当事人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损失。

 

 

41、工伤职工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去世。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不能。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42、职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缴费如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3、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事故可否留在当地治疗?

 

答:可以。职工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发生工伤事故,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4、职工发生工伤后直接死亡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答:需要。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近亲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5、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定吗?

 

答: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法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负什么责任?

 

答: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47、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48、行政复议期间,用人单位要不要付工伤医疗费?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应该照付。

 

49、认定工伤前公司注销,公司不存在了怎么办?

 

答: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0、向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

 

答: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并非仅存在劳动合同一种法律关系,也可能存在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而因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同样具有偿性,故即使自然人向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也并不必然属于劳动关系。一些乡镇企业基于生产规模、行业特性等考虑,灵活雇佣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生产加工,但多数用工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劳资双方对于法律关系性质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高院对此问题曾经表态:

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可能出现较大悬差。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要注意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以彰显司法审判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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