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陷入危机并被美国政府接管,全球金融危机如雪崩一样迅猛。由于联邦政府决定援助AIG,同时期出现危机的"雷曼兄投资银行"(Lehman Brothers)被迫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此事件成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标志性时间点。
金融危机席卷下的世界金融市场损失惨重。大批银行,大型公司破产倒闭,数以万计的相关从业者失去工作流落街头甚至一跳了之。在经历了如此萧条的时期后,保险业的信用风险也越发受到关注。但即使是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淡化的今天,再保险信用风险的安全性问题依然是行业关注的焦点。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承担着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市场波动的作用,在这种责任条件的影响下理应比其他金融行业更加稳健。不过资产的价格随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而波动,经济周期对资产持有者的经济状况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稳定地对再保险信用风险进行完全而有效的分散与控制已经变得不太现实。对于这种情况,寻找离岸再保险人分割风险份额成为了暂时控制再保险信用风险的可行手段。
经济一体化带来了投资与金融的全球化。在全球化提出至今,离岸业务发达的国家主要集中于西印度群岛地区如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发达的贸易和一些特有的国家优势使其离岸保险的发展较之其他国家更为迅速,现如今这些国家和地区正在作为国际离岸保险中心活跃。但离岸再保险作为跨国再保险行为,其安全性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
本国境外设立,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便是传统意义上的离岸再保险人,这其中包括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Syndicate,法语。通常意指垄断机构)在内的多种形式。由于各国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执行范围制约的缘故,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控制并非易事。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领域仍不明朗。目前通用的再保险风险评估标准通常是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判断依据。但全球金融危机突破风险管控并爆发是一个有些令人担忧的信号。这意味着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中或许存在一些缺陷。从这一角度观察离岸再保险人的风险评估问题,单纯依赖国际信用评级或许并不可靠。
2018年4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文件印发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可起到一定风险管理作用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同月,中国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正式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